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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09763 | |
| 發文字號:襄政辦規〔2025〕1號 | 發文時間:2025-03-02 |
| 發文機關:襄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詞: |
| 標題:襄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襄垣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含住房 | 發布日期:2025-03-02 |
各鎮人民政府,襄垣經開區管委會,縣直各有關單位:
《襄垣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2025年1月14日第7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襄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襄垣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改革,推動鄉村全面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長治市農村自建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村莊規劃促進鄉村振興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5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執法權的通告》(晉政函〔2022〕4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24〕20號)等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申請、審批等。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農村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條 按照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鎮主責、村主體的原則,建立協調機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承接行政執法職責,共同做好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管理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村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通報縣自然資源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指導鎮人民政府農村宅基地行政執法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等相關手續。
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具體工作,根據有關部門聯審結果對農村宅基地進行審核批準,負責本轄區所涉農村宅基地行政執法工作。
村民委員會負責相關審查,組織討論公示通過后簽署意見報鎮人民政府;負責對相鄰權利人惡意不簽字等情形予以妥善協調溝通,若協調無效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反饋,配合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五條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歸村組織成員集體所有。村民依法申請農村宅基地,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
第二章 規劃管控
第六條 農村宅基地審批,應當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第七條 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原則,各鎮人民政府根據農村人口數量及變化趨勢、宅基地現狀及使用標準等情況,依法組織編制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為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預留空間,合理確定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
第八條 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應當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控,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嚴控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可以通過建設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區等方式,滿足村民居住需要。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的,通過村莊整治、廢舊宅基地騰退等多種方式,滿足村民建房需求。
第九條??縣農業農村局根據各鎮人民政府提供的村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及時將宅基地新增需求按年度通報縣自然資源局。縣自然資源局統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保障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十條 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選址,應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確需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需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填報《襄垣縣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農用地轉用)審批表》(附件7),鎮人民政府對符合申報要求的,向縣農業農村局上報農用地轉用請示,并于30日內配合縣農業農村局完成實地核查,依據縣農業農村局出具的實地核查結果及相關資料,報縣自然資源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村民宅基地以戶為單位計算,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申請宅基地的面積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米。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所在村村民委員會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且當前戶內人均宅基地面積小于50平方米的;
(二)符合政策規定落戶成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三)現住房影響鄉村建設相關規劃,需搬遷重建的;
(四)因自然災害損毀或者避讓地質災害搬遷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一戶多宅的;
(二)符合分戶條件,但當前戶內人均宅基地面積達到或者超過50平方米的;
(三)村民出賣、出租、贈與原住宅的;
(四)申請另址新建住房,未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
(五)整戶戶口已合法遷入,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完善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注意分戶的合理性,做好與戶籍管理的銜接,不得設立互為前置的申請條件。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村民可以向所在村村民委員會申請原址宅基地上改建、擴建、翻建住房(含加層及以上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臨時建筑):
(一)因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危舊坍塌無法居住,確需在原址宅基地上改建、擴建、翻建宅基地的;
(二)具備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符合“一戶一宅”的;
(三)原宅基地持有合法批準手續的;
(四)征求相鄰權利人意見,無異議的;
(五)符合村莊規劃、外觀風貌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要求的,在原址宅基地上改建、擴建、翻建宅基地的村民,向所在村村民委員會提交申請材料,村民委員會審查無異議的,將申請理由、擬改建、擴建、翻建等情況在本村級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將材料提交鎮人民政府批準。并實行承諾制,申請人向鎮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承諾,不得擅自增加占地面積、建筑面積、高度,改變宅基地用途。
第四章 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按照“提出申請、初級審查、審批備案、批后管理”程序,實行宅基地申請審查、批準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驗收“三到場”。即收到申請后,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經批準用地建房的村民,實地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村民建房完工后,實地檢查村民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嚴格把關資格權審查、“一戶一宅”審查、空間規劃審查、建房選址審查等。
第十七條 提出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以戶為單位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襄垣縣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附件1);
(二)《襄垣縣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附件2);
(三)家庭戶口簿復印件、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
(四)選用縣住建局免費提供的通用房屋設計圖紙、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審核的圖紙,或者由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的圖紙。
第十八條??初級審查。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組織本村級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村級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日內完成審查,重點審查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建筑層高、外觀風貌等是否符合當地相關規定,是否征求了擬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
審查通過的,村民委員會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一并報送鎮人民政府審批。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檔案資料留存工作。
第十九條 審批備案。鎮人民政府整合經濟發展辦公室(規劃建設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綜合便民服務中心等相關資源力量,建立一個窗口受理、多個機構聯動的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聯審聯辦制度。
(一)實地審查。鎮人民政府受理農村宅基地申請后,安排鎮經濟發展辦公室(規劃建設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在15日內完成實地審查。經濟發展辦公室(規劃建設辦公室)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建房圖紙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結構是否符合安全標準等,綜合各有關方面意見提出審查意見,并填寫《襄垣縣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附件3)。實地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審查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用途管制要求,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區風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是否辦理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等。社會事務辦公室實地審查宅基地申請是否經過村級組織公示、審查等。申請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和相關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審核批準。鎮人民政府對聯審結果進行審核,認為符合條件、材料完備的,應當在收到聯審結果后5日內完成審批,在《襄垣縣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附件3)上簽署意見。申請人應當承諾建房開工時間、竣工日期,批新退舊的舊房拆除承諾日期,防止只占不修和一戶多宅問題發生,鎮人民政府應當出具相關文書,向申請人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件4)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附件5)。鎮人民政府建立宅基地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
(三)上報備案。鎮人民政府將審批情況書面報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備案。經聯審認定不符合審批條件的,鎮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至作出審批決定,原則上不超過20日。
第二十條 批后監管。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宅基地審批后,做好用地范圍確定、施工現場監督、竣工驗收等批后監管工作。
(一)劃定用地范圍。經批準用地建房的村民,應當在開工前向鎮人民政府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日內完成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四至及建房位置。
(二)施工現場監督。村民建房過程中,鎮人民政府、所屬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到建房施工現場查驗,及時檢查建房過程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宅基地坐落位置圖和規劃設計要求施工。村民委員會發現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應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報告,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處置,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三)竣工驗收。村民建房完成后應當及時申請驗收。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后15日內組織實地驗收,檢查村民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設計圖紙、規劃要求建設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驗收資料是否齊全等,村民建房是否在承諾期限前完成建設,未能準時完成建設的應當向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住房建設延期手續。未按批準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整改。屬于建新退舊的,將舊宅基地在90日內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方予驗收,未完成退舊的不予驗收登記。驗收后,由鎮人民政府出具《襄垣縣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附件6)。通過驗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對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進行具體指導和監督。鎮人民政府負責宅基地審批管理和行政執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建立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五公開”制度,主動公開村莊規劃(鎮國土空間規劃)、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結果、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建立宅基地動態巡查制度和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應及時處置涉及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原址宅基地上改建、擴建、翻建的建設全程巡查,發現未經批準或者擅自改建、擴建、翻建的行為,要及時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鎮人民政府及村級組織應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負責轄內宅基地糾紛調解工作。
第二十七條 宅基地面積超標、一戶多宅、未批先建、違規審批等歷史遺留問題,由鎮人民政府按照宅基地占用時國家及地方有關法規政策,分類認定,結合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穩妥處理,逐步調整到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各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適合本轄區實際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1日。